面對著如此情勢,顏思齊一開始,也試圖做一下困獸之鬥,她提出:“如果柳海龍是在第二次吃完藥,身體稍微好轉了以後才出發前往現場附近的呢?”

對於這個說法,我直接指出:“柳海龍家距離案發現場,絕對不是步行能夠前往的。那他往返現場,該借住什麼交通工具呢?地鐵肯定是不行,帶著鐵鍬是絕對上不去的。坐公交車麼?還是打車?”

顏思齊沒有回答,因為她知道,這個問題怎麼回答都會是個問題。首先,如果說是坐公交車,那麼一定會牽扯到證人的問題。和在大街上隨便抓來一個目擊證人不同,公交車是有公交司機的,而且說不定還會有監控記錄。這想查,可就太容易了。大晚上,正是坐車高峰時段,一個拿著鐵鍬的建築工人,順著公交線,想要查到,實在不難。而如果說是計程車,那又會轉回到預謀殺人的問題上來,結果還是一樣的。

而且,我還再次指出,柳海龍大晚上,拖著疾病的身軀,到案發現場附近的地方,是要幹嘛呢?這點,一直是檢方無法回答的問題,上一次庭審時如此,這一次還是。

所以,這一局,我扳回來了一城。當然,我也不可能指望著就透過兩張買藥的小票,和藥房售貨員的間接證詞,就證明柳海龍當晚在家,沒有出門,不可能作案。如果真的如此簡單就能讓庭審法官相信這點的話,那我反倒是要質疑一下在場的審判員們是不是都是弱智了。

事實上,我真正要達到的效果,只是讓法官們意識到那作為證人老太太的證詞,可信度沒有那麼高。老太太在當天晚上九點多時,在現場附近,看到了鐵鍬的柳海龍,這個說法是存在問題的,至少關於“拿著鐵鍬”的一節是有問題的。

所以,我想顏思齊應該也是意識到了,老太太的證詞或許再精簡一下,漏洞就會更小,可信度也會更高。但是,這種事只能在開庭之前,在老太太的話,還沒說出口之前。作為證詞,一旦說出口了,你再想修改什麼細節,就必然會讓證詞的可信度大打折扣。本來,先前老太太那完全不嚴謹的證詞,就差點出了事,幸虧是顏思齊現場提醒,才整理出了一個嚴謹的版本,才算勉強應付過去。但是,如今經這嚴謹版本,出現了問題,那可謂是回天乏術了。

總之,現在攻守之勢再度互換,檢方必須主動證明被告嫌疑人就是兇手,否則未經審判,即是無罪。而我,也十分清楚,顏思齊下一張牌,會打出什麼來。

接下來的時間,辯論又圍繞著現場的腳印展開。作為物證的那雙解放鞋被拿了上來,現場採集的腳印照片,也能證明案發三天前的那場雨過後,確實有人穿著這雙鞋來過現場。之前,檢察院就是靠著腳印的證據,否了柳海龍說的“最後一次去過現場的時間是案發一週前”的說法。

這雙鞋,還有相關的腳印證據,不僅直接否掉了柳海龍的證詞,也否掉了梅子的證詞。甚至在之前,還作為了老太太的證詞的佐證,兩邊相互印證。

但是,這個證據其實也是有問題的。我最後反覆地觀察現場腳印,以及現場偵查的記錄,我才發現了一個盲點——這現場的腳印,應該是雨後不久留下的,絕不可能是當天留下的。它太深了,絕不是地面乾燥的情況下留下的腳印,而是在地面溼潤的情況下留下的腳印。

知道了這個,雖然不等於證明了柳海龍當天就沒去過現場。但是,至少檢方也能再說,腳印是案發當天留下的了。如此,檢方的情形,就更加不妙了。

到最後,雖然是在很偶然的情況下獲得的線索,但也確實讓我查清楚了這鞋印究竟是怎麼回事。其實,就是那場大雨,把和柳海龍一起住在同一個地方的工友的鞋子給打溼了。之後,回到案發現場的,還是去現場要賬的那名工友,穿的就是柳海龍的那雙解放鞋。但是,將鞋子借出去的並不是柳海龍,而是梅子,而且也沒跟柳海龍說。至於那雙鞋,本就是一雙舊鞋,柳海龍也有新鞋穿,平日裡便也不在意它。而且,人家也是就穿了兩天應急,然後就還回來了。所以,那雙鞋的事,也就這麼過去了。甚至,在第一次庭審之時——乃至結束之後,梅子都不知道這雙被她隨手借出去的鞋,與案件竟然牽連如此之深。如果不是後來我與梅子聊起來有關腳印的事,可能她一輩子都不會知道。

而我,也趁著勢頭正勁,也順勢就案發當天現場人員的問題,進行了進一步質疑。當然,我所質疑的,當然不是柳海龍在不在現場的問題,而是檢方至此依舊沒法解釋的問題——死者劉欣傑為何會出現在那裡。

無論是預謀殺人也好,激情殺人也罷,都僅僅只解釋了柳海龍為何會出現在現場——如果真的出現過的話。

但是,針對死者劉欣傑為何會出現在現場,檢方卻從來都沒有很好的解釋。

但是,就我提交的劉欣傑的手機記錄裡,卻有一個很奇怪的地方,那就是沒有任何人約劉欣傑當天出去。我反覆查了劉欣傑所有的通話記錄,聊天記錄等等,甚至連通話錄音都挨個聽了。根據劉欣傑秘書安然的說法,劉欣傑有著把所有通話全部錄音的習慣。我在聽過一遍之後,確信沒人有任何人約劉欣傑在當天出去,更別說還是那麼個鬼地方了。這就是最奇怪的地方——難道,是劉欣傑獨自前去那個地方的嗎?

就此,我在法庭上提出了我自已的設想:“死者應該還是被人約出去的,但是並非是透過手機等通訊方式,而是直接面對面約的。我認為,這案件從一開始還是一起預謀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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