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眼一週已過,哥哥的轉學手續也已經辦好,為爸媽和哥哥租的兩室一廳也已經租下,只等著新學期開始,新主人的入住了。合肥步行街上的商鋪,也以35000元一年的價格定下,只等律師確定合同條款,確保雙方20年內都不得也不敢違約後簽訂。爸爸新收的9個徒弟也已經到位,正在練習著切菜等基本功和學習炒菜、滷菜技術,劉禮傑和張偉也是每天放學後到食堂學習和幫忙。

一切都是那麼的順利,一切都在計劃之中執行,唯獨去深圳的事還是沒有著落,不過餘鵬也不著急,因為餘鵬真的認為不論什麼結果,都是最好的安排。

週日,在律師的見證下,終於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餘鵬支付了35000的租金和5000的押金給甲方。存摺裡只剩10000元了,餘鵬有些為裝修犯愁了,因為在餘鵬的記憶中,高標準的快餐店裝修費最少也要10萬起步。沒辦法,硬著頭皮帶領著眾人前往裝修公司談判,結果餘鵬多慮了,國營裝修公司的營業員對餘鵬的訴求充耳不聞,給出了幾個樣本方案讓餘鵬挑選,這倒是省錢省時了,1500快就可以擺平,兩週可以完工。在餘鵬一再的請求下,營業員才不情願的幫餘鵬加入了一個5星級酒店標準的小衛生間,一個可以向店內外同時售賣滷菜的冷盤亭,預留了樓上樓下的空調位置。國營公司真的太為客戶省錢了!

好不容易簽好了裝修合同,一行5人又來到了人民商場,餘鵬轉了一圈,也沒看到要買的東西,於是去問詢處諮詢。餘鵬問:“阿姨,我們商場裡沒有棒球棍嗎?”

“這個真沒有。”

“我可以向你們預訂嗎?我要買15根,而且以後我還要買。”

“既然要買這麼多,那我來問問領導。”

很快得到答覆,要到下週日才能到貨,但是要餘鵬先交一根50元的定金。餘鵬爽快的拿出了750元的定金,收下收據,感謝營業員後離開。

餘鵬對繼吾和劉禮傑等眾人說:“下週日是個好日子,晚上有空來新店,我們一起開個會,我爸他們以及新收的9個徒弟都會參加。可能會晚一點,因為我爸那邊關門比較晚,你們有時間嗎?”

張偉說:“當然有,等這一天我都等好長時間了。”

一週的時間飛逝而過,又是一個美麗的週日,晚上8點,爸爸、舅舅、師父師孃、9個徒弟以及餘鵬兄弟5人齊聚新店鋪開會。

眾人坐定後,餘鵬取出早就影印好的檔案資料,一人發了一張。說:“大家先看看我準備的材料,等下我再詳細講解。”

餘鵬又取出15根棒球棍,給9位學徒和爸爸、舅舅、叔叔、劉禮傑和張偉一人發了一根,說道:“大家先收好,等下一併解釋。”

待大家看完會議資料後,餘鵬緩緩說道:“我寫的第一條是:做自己必須做的事,拒絕自己不想做的事。人的一生想做的事有很多,加入了我們這個團隊,我要求你們時刻都要有清醒的認識,不是每一件想做的事都是可以做的,比如違法的事就不可以做,從道德上看,養小三就不可以做,所以我要求你們每個人都審視下自己想做的事有哪些,從中挑出你們必須要做的事去努力、去奮鬥,我不給你們定義什麼事是必須要做的,因為每個人的成長環境和認知都不同,所以對這句話的理解也不同,但是在你們想做的事中,如有與法律和道德相違背的事,你們必須放棄,否則團隊將容不下你。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拒絕有時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加入我們這個團隊,我要求你們學會拒絕,也要敢於拒絕,比如當有人來店裡收保護費,我要求你們敢於拒絕,這就是我為什麼要送你們棒球棍的原因,用於正當防衛。我們都是棒球運動愛好者,持有棒球棍合理合法,但是棒球棍的使用必須遵守這兩個規則:1.永遠不准你們對顧客使用棒球棍,不論什麼時候、什麼原因。2.有人要求你們做不合法的事時,合理並謹慎使用棒球棍,不能防偽過當,棒球棍永遠只能用於防衛,不能用於主動進攻。這兩點大家必須謹記,在這兩點的前提下,如果你們受傷了,公司將負責到底,直白點說,如果因為合理、合法的拒絕,受傷而失去了勞動能力,我就養你一輩子,決不食言,因為我們嚮往永不屈服!同時我要求你們要明白,拒絕不包括你們必須要做的事,比如打掃店內廁所,又髒又累,但是你們不可以拒絕,因為打掃廁所是我們必須要做的事。在這些前提之下,你們可以拒絕任何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包括我提出來的不合理、不合法要求。”

“我寫的第二條是民主管理。這家店是我們開設的第一家分店,也是我們民主管理的第一個試點店,這家店將由我的大舅和你們9位新學徒中的8人共同經營,暫時定員9人,店裡大大小小所有的事,我都不會過問,都由你們9人投票表決,多數票透過後執行,雖然我大舅也在店裡,但是他也只有一票,沒有任何特權,這一點人人可以監督。另外擁有血緣關係、家屬關係的人不得在同一個投票團隊裡工作,每次投票只有反對和贊成兩個選項,不得棄權。這個店至少還有一週才能開業,你們9人抓緊時間,加深彼此瞭解,開業前由你們9人自行投票選擇一個執行人,執行人沒有決策權,只有執行權,執行9人投票透過後的決定。投票透過的決定,執行人執行,人人都必須要配合執行人的請求和分工,確保工作順利推進。不論你投票時是否投了贊成票,如果有自己反對的決議透過投票後,不得心裡不平衡,不得阻擾決議執行,不得陽奉陰違,否則你將會被離開團隊,因為這些是民主管理的最大敵人。大到供應商的選擇、促銷方案的制定,小到排班表的制定都要投票表決。執行人有合理分工的權力,比如執行人可以指派同事製作排班表,然後再表決。關於民主管理這一塊,我們要在執行中慢慢完善,總之希望大家團結一致,把店鋪管理好。”

“第三條是承包經營。既然我賦予你們極大的經營自主權,你們就理應得到合理的收入分配權。我們是承包經營,那麼所有人與公司簽訂的就不是勞動合同,而是承包經營合同,店鋪利潤高,大家的分紅就多,反之亦然。分紅標準是稅前利潤的40%直接分配給大家,分配標準為:執行人的分配係數是,其餘所有人的係數都是1,同等工時下,執行人收入多30%,我認為是合理的,因為他的付出要更多一點。在收入分配時,不得歧視任何人,我的觀點是如果你覺得誰不能勝任工作,可以發起表決辭退,只要表決沒有透過辭退,就說明他勝任這份工作,不得無故剋扣分紅。剩下的利潤在納稅後,50%留存店裡,你們可以用來當作風險儲備金,也可以用來擴大經營,更鼓勵你們用來創新,關於創新我不去界定範圍,做好主業後,在不借貸的前提下,你們可以做任何有益的嘗試,我希望未來可以實現千店千樣,不是簡單的複製,同時我們對創新後的失敗保持寬容,不追究責任。最後稅後利潤的50%回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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