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半天的時間我才讓電話另一頭的少女相信,我並不是故意丟下她自已行動的。半個多小時後,我在停車的那個彎道平地旁,接到了匆匆趕來的宋倩。

“你昨天不是都答應帶我一起調查徐勇輝虐待養女的證據嗎?”剛下車少女便連珠炮似的向我質問道“怎麼今天早晨就自已偷跑了?”

“我這不是以為你在回國倒時差嘛,怕你沒休息好盯梢的時候犯困就沒喊你。”我隨便編了個理由後,為免後者繼續發難,忙岔開話題道“對了我剛剛發現了些線索,你先把車在這裡停好,我帶你去我佈置好的盯梢地點慢慢和你說。”

“我回國在外面玩了幾天才回來的好吧,你看我昨天那樣子就該知道我時差早倒好了啊…”估計是因為自已睡了懶覺有些心虛,正好又被我拉走了注意力。宋倩抱怨了幾句之後,就把注意力放到了我說的線索上

“你看到什麼線索了?徐勇輝動手打女兒了嗎?”

“別急,你來看就知道了。”我帶著宋倩回到我盯梢的地方,把窩在臥室裡看電視的徐倩指給她看,並向她說了我的分析。

“這也算線索啊。”少女聽完頓時有些意興闌珊,追問道“就沒什麼更勁爆的內容嗎?我們總不能跟警察說‘這人不給女兒買手機電腦,警察叔叔你們快把他抓起來’吧?再說不給孩子買手機什麼的…嚴格來說也不能算是虐待吧?”

“當然不能,但是以此能夠斷定,徐勇輝確實在有意切斷女兒和外界的聯絡。”我接著又補充道“而且就算我們拍到了徐勇輝虐待養女,甚至凌辱養女徐倩的影片,也不能算做有效證據的。”

“為什麼啊?”宋倩不解的問道“這都不算決定性證據啊?”

“所有未經當事人知曉,偷拍的影片和音訊在法庭上,都只能作為填補證據鏈的輔證材料,不能作為佐證指控的有效證據。我們不是執法機關,沒有侵犯他人隱私的權力。”我耐心的解釋道

“必須作為受害人本人的徐倩,出來指證養父徐勇輝,這些輔證材料才能發揮作用。當然最好是徐倩自已,偷錄下自已被虐待的證據,這樣也不會涉及侵犯隱私權了。所以不管怎麼說,我們都得想辦法,和這孩子接觸上。”

“這怎麼想辦法?”宋倩聞言失望的說道“這孩子就知道坐在那裡看電視,你也說了她手機電腦什麼的,看樣子所有能和外界聯絡的裝置都沒有。我們怎麼和她接觸?難道要去各大電視臺打滾動廣告‘徐倩請出來到前村廣場上,我們有事想和你談談’,然後二十四小時滾動播放指望她能看見嗎?”

“先別急,今天只是初步的踩點觀察。”我安慰道“今天早上我來的已經夠早了,但是還是沒有看到徐勇輝是什麼時候出門的。我們要先摸清徐勇輝和他養女徐倩每天的行動規律,然後再從中找出和那孩子接觸的機會。”

“啊?”少女滿臉驚異的問道“難不成你要守在這裡,就這麼監視徐勇輝家一整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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