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形容法院的最終判決結果呢?

只能用誰都不滿意來形容。

因為最終判決結果是可以解約,而且違約金也不合理,但是並不是免除違約金,而是適當的削減違約金,從先前五千萬違約金削減到了五百萬六百萬。

這一結果公司那肯定不太滿意。

畢竟對於周扒皮公司而言,本來能賺五千萬的,現在只能賺五百萬,那就是損失四千五百萬啊,至於對方能不能拿出五千萬,那跟他們又沒有關係咯。

而胡梅梅他們當然也是很不滿的。

在他們看來,收入分成公司那邊就已經佔了大便宜,這種不合理的合同根本就不應該存在,也不應該允許合法。

況且因為分成低的原因,即便他們沒有父母拖後腿,那這些年下來其實也沒能攢下多少錢,要是真付個五六百萬的違約金,他們手裡這些年攢下來的那一點養老棺材本,恐怕就得花乾淨了。

個別平常花銷大的。

甚至於都湊不夠削減後的違約金。

理論上來講,既然雙方都不滿意的話,肯定是應該繼續起訴二審之類的。

但最終還是胡梅梅他們妥協了。

寧願賠違約金也要解約。

因為他們很清楚,景和公司能拖下去,他們卻拖不起,公司那把案子拖個一年半載再用合同將他們約束住,雖然有所損失,但怎麼都不至於傷筋動骨。

可是他們卻沒有辦法拖下去。

只要合同一日不解決,那麼他們就無法違背合同,揹著公司去找活賺錢。

而藝人這一行最需要流量,也最怕沒有曝光度,一旦長時間沒有曝光度的話,誰又還能記得他們,為什麼會有人寧願黑紅也要紅,還不是因為黑紅至少擁有曝光度,再怎麼都比沒人在意好。

最慘的不是發個帖子一堆人罵。

是發個帖子一個評論都沒有。

他們要是跟公司拖下去,一年半載的沒有工作,沒有曝光度的話,即便到時候能夠不付違約金順利解約又如何?

沒有人氣,沒有流量的他們。

誰還能願意找他們工作?

娛樂圈是很殘酷的,人氣和流量才是關鍵,見風使舵,誰紅跟誰玩,不紅的都不願意多看上兩眼,不要太正常。

所以為了以後。

也為了能不再繼續拖下去,讓公司尋找到給他們穿小鞋的機會,胡梅梅她們只能捏著鼻子,同意付違約金解約。

畢竟事已至此。

後悔也沒有後悔的餘地。

然而那是他們,丁雲那邊是無法解約的,因為丁雲根本付不起違約金啊。

原身攢下的那點錢,除了一部分花在自己身上之外,剩餘大部分都被她爸媽榨走了,其中百八十萬買了房,還有百八十萬被他們每個月五六萬要走了。

即便丁雲已經把原身為數不多撐場面的首飾包包全部變賣,她手裡的錢。

也不夠賠付違約金的零頭。

況且就算沒有她爸媽,並且原身一分錢不用,那她也付不起違約金,因為這五六年下來,原身就沒賺到五百萬。

理由也很簡單,直到這時候,丁雲才知道整個公司只有原身一個人跟公司籤的是一九分成合同,其他人籤的至少都是二八或三七,至於為什麼會這樣。

公司給簽約藝人的第一份合同都是一九分成,只是大多數人並不傻,不願意籤,這時候公司才會拿出二八分成的合同,如果十分難搞的話,那可能三七分成的合同也能拿出來,至於再高,那就不可能了,公司根本不願意多出血。

而原身當時簽約的時候,只是純粹為了三千塊錢的保底工資,外帶包吃包住和五險一金,壓根就沒有在意分成。

公司那邊又不傻。

顯然不可能提醒她或者給她更換合同,所以她的合同就一直維持了下去。

不管怎麼說,反正在丁雲拿不出違約金的情況下,她父母也不可能替她出違約金,這種情況下,周娥他們只有兩個選擇,要麼繼續上訴,要麼就是索性直接放棄,不管了,甚至最好能直接跟丁雲斷絕所有關係,避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需要一起揹負六百萬的違約金。

直到此時,許大楊才開始後悔。

後悔自己的選擇。

早知如此就不鬧了,不解約就不解約,被冷藏和沒工作,就冷藏沒工作好了,實在不行至少還能拿閨女換彩禮。

再怎麼都不會比現在。

需要揹負六百多萬違約金來的慘。

至於能不能後悔說不解約了,隨著局面對調,已經不是周娥他們說了算。

公司那邊可能是出於想殺雞儆猴。

所以是直接開始索要違約金。

甚至還申請了強制執行。

既去了丁雲那強制執行,也去了他們老家那邊強制執行,要收房子之類。

這時候他們的操作就精彩多了。

又是想方設法的哭訴,又是罵公司不要臉,又是表示你們強制執行就強制執行他們閨女的資產不就行了,跟他們有什麼關係,憑什麼執行他們的房產?

最後甚至到處表示,他們要跟丁雲斷絕關係,斷絕往來,讓公司有事情找丁雲,賣身都無所謂,不要來找他們。

這番前後不一的操作,無疑再次印證了先前網上的爆料,就是周娥和許大楊根本不是真心為女兒好,只是把女兒當成搖錢樹,不甘心搖錢樹就此倒塌。

才會特地又是起訴,又是搞事。

於是一時間,他們一家三口都快成過街老鼠了。公司那邊則是直接囂張的帶人去丁雲住的地方,直接搬空房間。

至此,丁雲才徹底按耐不住。

並且因為父母原形畢露,總算再也不用擔心會有腦殘,說什麼要孝順之類的話了,所以丁雲立刻就開始了起訴。

以公司先行違約為由起訴。

要求公司賠償。

至於證據,丁雲查到的,公司已經有三年沒替她交過五險一金的證據,以及自己入職五年以來,有兩年零六個月沒有收到保底工資的證據便足夠用了。

這些可都在合同裡有清晰寫上。

所以按合同來算。

的確是景和公司那邊先違約的。

除此之外,可能是擔心先前那些證據不夠解約,丁雲還順帶著把她這段時間調查到的,景和經紀公司偷稅漏稅的證據,也全都順帶著一併給帶了過去。

就差沒直接報案抓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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