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出兵常陸之前,八條景定卻想趁著上野靜謐,以及今川家和武田家元氣大傷之際,對自己治下領國進行再次檢地,並且對先前檢地的標準也進行改變。

畢竟沒有外力的影響,檢地的工作也能順利不少。

由於景定在統治從敵方手中奪取的領土和一些無主之地時,基本上是讓當地的領民自行上報(百姓指出),並以此為依據掌握原領主的所領範圍和徵收年貢、徭役等等。

而像寺院神社等擁有領土之人,則是以石高申報各自的知行額(領主指出)。

雖然景定在之後也對自己治下的領國進行檢地,但皆是按照舊制進行的,也就是對一反(段)水田、旱田的鬥代(確定田地一反多少斗的換算率或年貢量的兌換率)不分任何等級,然後乘以面積,算出貫高或石高,從中扣除領民自有的一部分,剩下的就是年貢額。

可是這些領主和領民的門檻精的很,要想讓他們自覺指出自己領地、田地真正的產出情況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在他們看來,指出的產出越多,那麼八條家就會對他們進行增加賦稅的徵收、增加軍役、增加普請役等等。

故而,這些人大都不會如實上報。

景定為了達成廣積糧的目的,不得不派遣將自己麾下的常備軍勢左右控鶴軍、驍武軍的五千餘步卒派出,以防圖謀不軌之人煽動一揆。

還令家中一門重臣的八條房繁、八條能重、宇佐美定勝、八條宗信四人來擔任檢地奉行,對東駿河、伊豆、相模、武藏進行徹底的檢地,並且命令上述地區的領主們提交血印誓書,讓他們發誓如實申報田地、宅地(居住房屋佔地)、山林、漁村等情況,若有可疑之處直接追問領民,但是若有不實之處則會沒收全部領地,流放至佐渡。

畢竟有些村落有著被稱之為‘總村’的高度自治組織,共同來承擔所需要上繳的年貢額,這就是村請(地下請、百姓請)。

使得當地的領主只能被迫徵收規定的年貢額,卻根本無法掌握當地到底有多少可耕之地的實際情況,更不能對他們進行增加年貢額。

也就是說,只要領民足夠勤勞,就能獲得超出年貢額的那一部分。

對於志在達成整個東國靜謐的景定來說,自然是不能容忍這樣的事情出現。

特別是如今的戰事正不斷的擴大規模,兵員投入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加,所需要的糧草也就水漲船高了。

所以,景定不得不開始對治下領國開始大規模的重新檢地,並更改之前檢地的舊制,以達到徵收更多的年貢額。

就這樣,在景定的指示下,各地領主們便紛紛行動起來,還沒等八條家那凶神惡煞一般的常備軍勢抵達自家門口,就趕緊分門別類的統計出自己當前知行的田地、宅地、山林、漁村等土地的面積和年貢額,然後再提交指出和血印誓書。

另外,他們還特地製作了記錄明細的賬本,以便統計指出。

至於收繳額,則是按原則提前一年實際收穫的數量來登記造冊,用銅錢、金銀所繳納的部分也都被折算成大米,全部按照石高來申報。

不過,對於這一次檢地,景定不打算像其他戰國大名那樣繼續容忍莊園制,而是打算以一人一地為原則,全盤否定莊園制。

首先以自己本據小田原城為中心,對東駿河兩郡(富士郡、駿東郡)、武藏、伊豆、相模進行檢地,而後再推廣至上野、下野、下總、巖代、磐城、佐渡、越中,最後才是越後。

因為,普通戰國大名進行檢地只是掌握了年貢額,而景定這次的檢地則是意圖效仿羽柴秀吉那樣,掌握生產量(收穫量),創造出只留給領民最低生活限度的收穫,儘可能的榨乾年貢的體制。

並且,景定還在家中長期擔任奉行的石坂忠章、廣居忠家、富所重則等譜代家臣的建議下,對檢地所規定的鬥代以及水田、旱田都一一進行了非常細緻的制定標準:上等水田一石五斗、中等水田一石三鬥、下等水田一石一斗、上等旱田一石兩鬥、中等旱田一石、下等旱田八斗;一石(相當於明朝的二百六十斤)折算十鬥、一斗折算十升、一升折算十合;統一測量水田、旱田、宅地、山林等面積時所用標準,定一間長為六尺三寸(大約米);面積則是一間四方為一步(之後變更為繩子或者竹竿來丈量長度),三百步為一反(五間乘六十間);三十步為一畝、十反為一町;水田、旱田均分成上中下三等(部分地區分再劃分出上上和下下兩級);宅地則是不分等級,一律適用上等旱田的鬥代;以一人一地為基本原則,在檢地賬上登記擁有作職(耕作權)之人的姓名(名請人,即繳納年貢的負責人,也稱之為本百姓),使其承擔繳納年貢的責任;明確劃分村落界線(村切),以村為單位進行檢地,製作檢地賬,制定村高(村子的石高)。

之後,在確定每一塊水田、旱田、宅地的相關等級、面積以及產出後,還需要領民對其進行抄寫一份,並提交至奉行所承認相關內容的字據。

如此一來,以後就不會有人對土地面積和鬥代提出異議。

當然,檢地也並非由奉行人擅自實施的,他們首先要進行接觸村落,讓村中的長百姓、肝煎等代表人物作為嚮導,然後才能進行仔細的檢地。

若是沒有長百姓、肝煎等人作為嚮導的話,奉行人是根本不可能知道村落的分界、田地的等級、田地名和名請人的名字的。

然而,在決定田地等級的時候,奉行人若是按照日照以及水利情況將田地定為上等,就會與村民產生極大的矛盾。

雖說領主與領民的身份區別極大,領民的主張也有很大可能不被接受,但是總的來說製作出來的檢地賬也是經由雙方利益碰撞之後所定下來的,所以領民也對檢地賬中的相關內容是負有責任的。

表面上年貢額一般來說以村高為基準,再乘以幾成、幾分這樣的年貢率,以村落為單位進行計算,針對村落徵收年貢。

而長百姓、肝煎等村吏也以此為標準,根據每一個村民的承擔額進行分別徵收,集齊全村的年貢額之後再上繳給領主。

若是遇到有無法繳納的領民,長百姓、肝煎等村吏可以暫時進行墊付,總之要備齊全村的年貢額後再一次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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