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可以還原馬賽克的技術並非直接還原圖片,而是透過讓計算機深度學習,使之產生聯想,以計算機自身獨特的執行和猜測方式,逆向運算,為“被馬賽克”的圖片新增各種細節和資訊,從而提高畫素倍數,最終達到使圖片清晰化的目的。

透過這種方式,馬賽克圖片被修復之後的圖,可以說是計算機自己“腦補”出來的,如果“腦補”技術好,修復之後的圖跟原圖可以高度相似。

瞭解到這裡後,柴胡的額頭上微微滲出了冷汗,心想怪不得那個人完全不介意合同是不是被馬過,既然能花三十萬來買,就算晨光科技用更深的技術處理手段將合同內容進行脫密,搞不好對方還是有辦法將其還原。

如此一來,自己賣的就不是完完全全的廢合同了……柴胡雙手撐著額頭,雙眼緊閉,試圖讓自己保持冷靜。

大約兩分鐘後,他又在搜尋引擎中輸入了一行字“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

進入系統後,柴胡打出了“星海科技”四個關鍵詞,詞條中立即彈出了“三雲星海科技有限公司”。

柴胡前傾著身子,仔仔細細地研究著這家公司的辦公地址、成立年限、註冊資本以及歷次股權變動情況。

從公示資訊來看,這家名為星海科技的公司成立於2009年,註冊資本4000萬元,股東為12個自然人,公司產品有軍用電機、變頻器、聲光開關驅動器、裝置控制總成及配件以及油田節能裝置配件等。

2009年時,我國公司的註冊資本均需實際繳納,故這家公司啟動資金還是比較雄厚的,柴胡又開啟了該公司的官方網站,大致看了下公司的組織架構。

這回他發現了一個疑點:這家公司並沒有任何分支機構在三雲市外,三雲離魔都坐飛機都要飛三個小時,難道那個鴨舌帽業務員是專門飛來找自己的?不過作為銷售人員,為了開啟市場,全國跑也不足為怪……柴胡思考了一會兒後,直接給王暮雪發了一條微信:“暮雪,最近有沒有來自星海科技的人聯絡過你?”

其實這條資訊柴胡完全沒有必要發,但為了“破”昨晚的“冰”,柴胡還是打算用一個無關話題切入。

王暮雪秒回了一個狗狗搖頭的表情。

柴胡不禁笑了,回得這麼快,估計她沒生氣,於是柴胡趕緊敲字道:“昨晚的事兒我沒表達準確,我只是很希望我們倆可以一起加油,把東光高電做出來,成為百發百中的黃金搭檔.”

王暮雪又秒回了一個狗狗大喜,拼命點頭的表情。

柴胡滿意地關上了對話方塊,繼續陷入思考之中。

如果說先不去管對方是誰,對方有什麼動機,就單看自己這次交易行為,性質是什麼?此時柴胡腦中的畫面好似突然回到了晨光科技那個寬敞的會議室,會議室中蔣一帆坐在會議桌中央,提醒道:“你們要知道,晨光科技屬於國防軍工行業,其產品的產能、產量、銷量、型號以及價格變化都屬於國家機密,絕對不能對外披露.”

“啊?有法律規定麼?”

當時的柴胡脫口問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軍工企業對外融資特殊財務資訊披露管理暫行辦法》都有規定,而且我國軍工配套企業大多都簽署涉密任務合同,客戶名單、標的、型號、單價、用途、終端使用者等內容全部都是涉密資訊.”

蔣一帆回答。

如此一來,事情已經很明顯了,那些軍工合同,如果脫密的部分被還原,那麼柴胡將之賣掉可就算是洩露了國家機密,這應該屬於赤裸裸地違法行為。

柴胡看著手機中,母親胡桂英用彩信發來的那張弟弟在呼吸機上的照片,不由得再次將其放大,認認真真地看著弟弟那張有些模糊的睡臉,內心五味雜陳。

他將照片關掉後,仍然不死心,用電腦迅速搜尋到那部蔣一帆提及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目光一覽而下,柴胡看到法律正文中的第八條規定,國家秘密主要包括:(一)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七)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柴胡看完後心裡更是鬱悶,晨光科技軍工合同中的資訊的確屬於上述第二條: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而如果他今晚真的決定以三十萬的價格賣出所有軍工合同,那麼該行為就是洩露國家秘密。

所謂洩露,就是行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國家秘密讓不應該知道的人知道。

洩露行為的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口頭洩露,也可以是書面洩露;可以是用交實物的方法洩露,也可以是用密寫、影印、拍攝、複製等方法洩露,洩露的不同方式,不影響洩露國家秘密罪的成立。

等一下,“密寫”都算?那給合同打馬賽克,算是“密寫”麼?其實密寫是指一種保密的書寫方法。

用特製的不顯象的藥水寫在紙或其它材料上,約定對方用特殊方法處理,使字形顯現,依據這個定義,打馬賽克不能算是密寫,而屬於一種確確實實的脫密處理方式。

不過柴胡仍然不放心,他繼續搜尋著對自己有利的論據。

他想著一定有什麼方式可以合理避過法規,畢竟手上的材料不是什麼一覽無遺的合同。

皇天不負有心人,十分鐘後,柴胡終於找到了一條有利結論:如果是敵人或他人以盜竊、偵察、破譯、遙測等方式獲取了秘密,因而造成的洩露,而本人沒有違反保密法規定,不屬於洩露國家秘密罪的行為,不能據此而追究主管、經管該項秘密的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的洩密責任。

柴胡明白了,只要自己賣給對方的是脫密合同就可以,至於對方終究能不能破譯,都與自己沒有任何關係,此次交易行為應該沒有違反保密法的規定。

更保險的做法,柴胡認為可以讓那個鴨舌帽男自己過來偷,這樣他柴胡就屬於被盜竊的受害者,根本就構不成犯罪。

沒錯,讓他來偷,然後他自己破譯,這樣自己可以置身事外,可以說是打了雙保險。

柴胡的手指敲擊著桌面,看來事情沒有想象得這麼可怕,今晚這三十萬也完全可以神不知鬼不覺地掙得乾乾淨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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